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因加装电梯而引发的新类型问题。
原业主曾反对加装电梯,也未支付相应费用,买房后,新业主想使用电梯,提出补交费用但遭到其他业主拒绝。因为电梯使用问题,原业主在售房价格上给予了高女士一定优惠。其他业主认为,因原业主反对加梯且拒付分摊费用,导致加装电梯工程被拖延,楼栋内其他业主为此还垫付了误工损失等费用,若按照原分摊方案支付费用即可同等使用电梯,对他们而言并不公平。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高女士遂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高女士的起诉,高女士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和解,高女士在支付原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再自愿提供一定补偿,其他业主同意高女士一家享有同等使用电梯的权利。
来源:上观新闻、@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