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贾某证词:在与李某接触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按照行规给他拿回扣(按每月供货量的35%提成),且回扣款必须在次月的7日前以现金形式交付。贾某在向李某送回扣的时候,会提前统计好当月供应骨科耗材的清单,并计算好回扣款的金额。2017年2月,贾某供应耗材的公司因贴牌问题被安康市食药监局处罚,随后骨科医院将该公司从供应商名单中清退。

据李某证词:本来科室主任是没有权力选择哪家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供应商的,但是当医院已经确定供应商名单后,骨四科在开展手术时可以选择使用某医疗器械公司供应的耗材,李某作为科室主任有权决定。从2018年开始,李某开始有意增加某医疗器械公司器械耗材的使用量。
3.收受药品供应商姜某20010元。2021年9月,某药业公司安康地区销售负责人姜某通过朋友樊某的关系找到李某,请托李某在推销药品方面提供帮助,并送给李某一张存有20010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李某表示同意,并利用其担任骨科医院院长兼骨四科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向医院推荐使用姜某代理的瘀血痹胶囊。李某收受该银行卡后,一直存放于其个人钱包内。
据李某证词:李某认为瘀血痹胶囊的药效还可以,于是填写了申请采购单,并找了骨四科的马某某、付某某两名医生联名签字。李某在随后医院召开的药事管理会议上,推荐了瘀血痹胶囊并顺利通过论证。
医药商业贿赂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影响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行为,妨碍公平竞争,加重医药负担,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和产品的竞争力转为以高返点和高回扣驱动的不当竞争。根据本案事实,受贿人滥用作为科室主任的决定权,在可选择范围内优先采购或使用给予回扣的骨科耗材及药品,回扣比例高达35%,这也表明涉案的耗材价格至少存在三分之一的虚高空间。特别是案件中还提及涉案产品是贴牌耗材,意味着在不当利益驱动下,选择耗材的出发点已经发生偏离。虚高部分并没有用于提升产品的疗效质量,而是通过给予回扣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也印证了开展骨科耗材集采的必要性。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陕西省医保局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督促失信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拒不纠正的按规定采取处置约束措施,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来源:“国家医保局”微信公众号
▌编辑:韩明霞 校对:刘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