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突如其来的遗产继承纠纷,你以为只是去法院打官司?当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递到法官面前,可能意味着有人正在暗度陈仓,转移本属于你的财产。
一张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有时不仅仅是一个程序性问题。在遗产继承纠纷中,它可能成为拖延时间、隐匿和转移遗产的“烟雾弹”。
前不久,一位当事人焦急地找到我们,讲述了他遇到的困境。父亲在老家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些存款。他与弟弟就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便将弟弟诉至父亲户籍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
然而,案件刚刚受理,还在送达阶段,弟弟(被告)就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理由是,自己常年居住在上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案件应由上海某区法院管辖,要求将案件移送。
这一异议程序,通常需要一至两个月的时间审查、裁定。若对方不服裁定再上诉,时间将被拖得更久。就在这看似“依法”的程序空档期,这位当事人(哥哥)通过其他渠道惊悉,弟弟正在加紧处理老家的房产,试图通过低价、快速的私下交易转移财产。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探讨的问题:当管辖权异议成为恶意拖延、转移遗产的工具时,继承人该如何应对?
一、管辖权异议:本是程序权利,何以沦为“战术”?
首先,我们要明确,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正当程序权利。目的是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保障诉讼公平。
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纠纷中,管辖法院通常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或其律师发现己方在实体审理上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或者需要时间为转移财产、隐匿证据做准备时,便会策略性地提出管辖权异议。虽然理由可能牵强,但提出异议本身就能合法地中止实体审理的进程,为其他操作赢得宝贵时间。
二、恶意利用管辖权,法律后果几何?
虽然提出异议是权利,但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当事人明显没有正当理由,仅为拖延诉讼、转移财产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诉讼权利。
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类现象已有警觉。对于明显不能成立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审查后会迅速裁定驳回。更重要的是,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在异议期间实施了恶意转移遗产等行为,法院在后续的实体审理中,会将该行为作为考量因素。
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可能面临对其不利的推定,甚至在分割遗产时被少分或不分。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隐匿、转移遗产等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三、遭遇“程序拖延战术”,你应该如何见招拆招?
面对这种情况,另一方继承人绝不能消极等待,必须主动出击,打好“组合拳”。
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反制措施。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应立即向受案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特别是对于房产、车辆、大额存款等主要遗产,申请法院查封、冻结,可以从根本上阻断对方转移的可能性。即使管辖权存在争议,受理案件的法院通常也有权采取保全措施。
全面固定证据,摸清遗产底细。与律师紧密配合,尽可能全面地梳理被继承人的遗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股票基金、房产信息、公司股权、贵重物品等。同时,注意收集对方可能转移资产的蛛丝马迹,如沟通记录、中介信息等。证据越扎实,后续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就越大。
积极应对异议程序,争取法官心证。针对对方提出的异议理由,委托律师准备充分的法律意见和证据,向法院阐明本案依法应由受案法院管辖,对方的异议纯属无理拖延。在法律文书中,可以策略性地向法庭提示对方可能存在滥用程序权利、试图转移资产的风险,引起法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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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资深遗产继承专业金律师,执业近20年遗产继承诉讼经验,胜诉率高,擅长非诉谈判与社会矛盾化解。特点:理解力、同理心强,善于倾听与沟通。九三学社社员张江支社副主委,九三学社社法委委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遗产继承部门主任,2018年获评上海市宝山区首届优秀青年律师暨十佳业务骨干,浦东新区巾帼建功标兵,女律联反家暴法宣传员(长寿路街道、芷江西路街道、泥城镇妇联、奉贤妇联),女律师联谊会会员、提出的社情民意信息被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同志作重点批示采纳。
遗产继承关乎家庭血脉与财富传承,程序上的博弈只是序幕。真正的核心,始终是公平合理地分割逝者留下的物质与精神财富。应对策略的核心在于变被动为主动,用法律允许的保全措施筑起防火墙,用扎实的证据穿透拖延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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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面对恶意拖延,最好的回应是专业而迅速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