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维修基金的使用有着明确规定。首先,维修资金的使用需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时,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申请人提出使用申请,报送管理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以确保维修基金合理、规范地用于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与维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处理,确保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修理和正常运用,保护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一切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办法》(建造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联系我市物业处理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住楼盘、售后公有住所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运用、处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令、法规和房子买卖合同,由单幢住所内业主或许单幢住所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所业主共有的部位,通常包含:住所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房顶以及野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四条 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处理施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关权益人决议计划、政府监督的准则。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1)住所,但一个业主与别的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的在外;
(2)住所小区内的非住所或许住所小区外与单幢住所构造相连的非住所。
第七条 产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动迁安顿房等住所的业主、非住所类的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上一年度营口市计划建造委员会所发布的住所修建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新规范自发布施行之日起从前所建住所及住所区计划内非住所类房子未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按新规范交存。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所的,依照下列规则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1)业主依照所具有物业的修建面积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修建面积交存首期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本钱价的2%。
(2)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所,多层住所按售房款的30%,高层住所按售房款的4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获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3)直管公有住所出售后,按售房款的60%获取住所专项修理资金,其间40%作为售后房子专项修理资金,20%作为危房改造资金。
(4)业主交存及售房单位获取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由营口市物业处理处一致处理。
第九条 非住所区计划内平房不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条 房子买卖、赠予、承继等处理更名时,营口市物业处理处对其所交的住所专项修理资金收据进行审阅:对未过期的予以认证,逾期按房子修建面积40元/㎡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一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所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少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按房子修建面积30元/㎡续交。
第十二条 临街单体商业网点、写字楼等排水与住所区排水体系共用的,专项修理资金交存规范:依实践状况按购房款(或评价价)0.3%~0.6%交存。
第十四条 业主处理入住手续之前,交存住所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五条 修理资金续交的详细处理办法由市共用事业与房产行政主管机构会同市财政有些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