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21岁男子周令杰于今年4月入职了“厦门新能安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厦门新能安公司),担任二级生产技术员。7月29日,周令杰父亲接到警方电话,称周令杰死亡,警方认定其为“非他杀”。
次日,周令杰的父母和贵州的亲属赶到厦门的公司,希望了解周令杰的死因。他们要求公司提供周令杰的劳动合同、入职体检报告、考勤表、工资单,以及死亡前工作场所和宿舍的监控视频,均被公司拒绝。
在周令杰家属的提议下,8月8日,厦门新能安公司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厦门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8月20日,厦门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随后,家属申请了行政复议,10月2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做出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周令杰的哥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弟弟曾经长时间上夜班,出事前的大半个月,弟弟常常从早上7:40左右工作至晚上8点。家属认为周令杰属于“过劳死”。
入职三个半月后“猝死”
周令杰于2004年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某村。他的哥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周令杰高二辍学后,在贵州工作过一段时间。由于父亲周某宇在厦门开搬家货车,今年春,周令杰从贵州来到厦门。随后,他通过招聘,于4月15日进入厦门新能安公司工作。
哥哥并不清楚周令杰的工作内容。他曾通过微信询问,弟弟只答“在厂里打螺丝”。事后,他看到弟弟的工牌和资料,显示为“工艺工程部 二级生产技术员”。

▲周令杰的工牌 图据受访者
7月29日,父亲周某宇接到厦门市公安局洪塘派出所电话,称周令杰已死亡。30日,周令杰的部分家属从贵州铜仁赶至厦门。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的出诊记录显示,7月29日,公司保安用手机首次呼叫,14:49,急救中心受理。医务人员到场诊断周令杰为“临床死亡”,体征状况为“意识丧失,生命征消失,可见大片皮肤青紫。心电图呈直线。”随后,医务人员将现场移交警察处理。8月2日,洪塘派出所出具了《非正常死亡证明》。

▲急救中心出诊记录 图据受访者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8月8日,经周某宇签字,厦门新能安公司向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书称,“2025年7月29日下午14:40在宿舍发现员工死亡,警方认定为非他杀。”这份材料中还有“受伤害部位”“职业病”“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等栏,均为空白。
从周令杰入职到被发现死亡。他在厦门新能安公司的工作时间仅有3个半月。
“我弟弟之前身体很好,中学时还经常参加篮球、乒乓球比赛。”周令杰的哥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并提供了几段周令杰读中学时打篮球比赛的视频。

▲周令杰读中学时打篮球的自拍照 图据受访者
“不予认定工伤”
8月20日,厦门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将周令杰的工作岗位描述为“操作工”。
《决定书》描述,7月29日8时左右,制造工程部组长在车间开早会时发现周令杰没有报到,其通过微信及电话联系,对方均未接,组长遂向上级汇报。中午下班后,组长到周令杰居住的公司宿舍,发现其躺在床上,呼之不应。随后120及110到现场,经医生确认,周令杰已死亡,厦门市公安局洪塘派出所经调查后排除他杀。人社局对相关证人调查核实及现场监控查实,周令杰于28日正常打卡上班,20时打卡下班后回宿舍休息。29日上午未到车间上班,下午被发现猝死在宿舍床上。
厦门人社局认为,周令杰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其死亡也非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该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8月27日,周令杰父母聘请的律师向厦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据10月23日后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律师认为,宿舍是用人单位管控的“工作配套空间”“临时工作场所”;此外,事发前一晚,因宿舍漏水,周令杰和其他员工按公司要求,从原宿舍搬至六楼宿舍,该行为与工作直接绑定,搬迁时间与工作班次绑定。因此,宿舍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死亡时间或突发疾病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厦门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结论
《行政复议决定书》记载了另外两位员工的陈述,周令杰的组长米某7月29日早上发现周令杰未报到,微信、电话均联系不上,遂在生产管理群向主管报告。随后,米某忙工作,11点多下班吃过饭后,去宿舍找周令杰,发现后者没有呼吸,于是联系公司保安。保安打电话报了警。
周令杰的室友刘某陈述,他7月28日上夜班,29日早上8点回宿舍洗漱后就睡了,他看到周令杰躺在下铺睡觉,没有交流。直到下午2点多,听到组长叫周令杰,下床拍了拍周令杰,感觉他身体冰凉,才察觉出事。
最终,厦门市人民政府认定,周令杰系在下班后在宿舍被发现死亡,该地点并非其工作岗位;单位安排的职工宿舍,是方便职工下班后休息居住的场所,属于职工的居住地,而非工作场所的延伸;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周令杰在下班后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因此,维持厦门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质疑“过劳死”
周令杰的表姐告诉红星新闻,30日到达厦门后,亲属要求厦门新能安公司提供周令杰的劳动合同、入职体检报告、考勤表、工资单,以及死亡前工作场所和宿舍的监控视频等,但均被拒绝。
《行政复议决定书》还载,考勤记录显示,周令杰7月28日上午的上班时间为07:41-11:45,下午的上班时间为12:21-20:00。
周令杰哥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至今没看到周令杰在工作岗位上的监控视频,只看到28日晚宿舍楼道的监控。家属了解到,因为3楼漏水,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员工自行搬至6楼。
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洪塘派出所调阅了监控视频,显示周令杰于7月28日20:00打卡下班,20:25进入三楼宿舍,7月29日00:26-01:23期间分多趟搬运物品到六楼宿舍;29日07:29-08:22,两名舍友先后回到六楼宿舍,14:38组长等人到达六楼宿舍,14:46保安等人到达。此后,120急救人员和警察陆续到场。
家属律师指出,7月28日20:25回到宿舍后,周令杰“开门时已经弯腰驼背,精神状态不佳”。29日凌晨0:32,周令杰开始搬行李箱和其他物品时“极度疲惫,眼神迷茫,并在开门时倚靠着三楼宿舍门口对面的墙上长达一分钟多”;而1:09第三趟搬被子、书包和食物开门后,“两次反复走门口,给人一种其已经无法分辨方向的迷茫感。”
周令杰哥哥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为了了解弟弟的工作强度,他们获取了其从7月1日至28日的打卡考勤记录,显示28天里,周令杰有双休或调休,考勤的20天中,每天早上约7:40上班,中午11:45至12:20左右休息,但下班时间不一。其中7天在17:00或17:30下班,其余13天均在20:00下班。

▲7月1日至28日周令杰的考勤记录 图据受访者
行政复议过程中,家属律师统计了周令杰7月份的工作时长,20天一共工作205.5小时,按法定工时计算,加班时长为45.5小时。
哥哥表示,有工友告诉他们,公司实行隔月“白班/夜班”轮换制度。家属认为,周令杰此前曾长时间上夜班。因此,家属要求公司提供4月15日至6月30日的打卡考勤记录,但遭到拒绝。
11月25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周令杰的一位主管领导,对方拒绝回应。随后,记者联系该厦门新能安公司公关部的薛女士,对方表示,厦门人社局和市政府对此事已有鉴定和结论。随后,记者询问周令杰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出事前是否报告身体不适或申请休假,以及是否存在“超时工作”“过劳”情况,截至发稿,对方尚未回应。
此外,家属至今对周令杰的薪资情况也不了解。他们调取了周令杰从4月1日之后的招行工资卡流水记录。红星新闻记者看到,5月中旬,该账号入账两笔钱,共2467元;6月10日入账3368元;7月入账七笔钱,除7月10日3983元、13日1000元外,其余均为数十至几百的小额收入,本月收入6780余元。但周令杰也一直有支出,多为“快捷支付”。

▲7月28日出事前夕的银行流水余额 图据受访者
7月28日当天,该账号有13笔小额支出。至周令杰死亡前夕,该账号余额为370.64元。但8月18日家属再查该账号存款情况,显示余额有1993.7元。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陈龙 记者 刘木木
编辑 欧鹏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