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一名9旬老人因900多万元与儿子和过世儿媳的姐姐对簿公堂。
91岁的老人吕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难以独立管理财产,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陆续将900余万元毕生积蓄(含出售北京房产所得的卖房款)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委托其代为保管。吕某与乔某乙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及房屋装修等共同生活用途。
2022年7月,吕老太的儿媳乔某乙因病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将名下房产50%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由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归丈夫吕某。
2024年,吕老太发现委托儿子吕某保管的900余万元已被挪作他用,认为该笔款项性质为自己给儿子的借款,遂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起诉儿子吕某、儿媳的姐姐乔某甲,要求吕某全额偿还,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乔某甲则抗辩款项系对吕老太对吕某的赠与,自己无需担责。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该款项无借据及借贷合意证明,不构成借款关系;吕老太及其子吕某均否认款项系赠与,大额养老款推定赠与有违公平,故该款项也不属赠与;结合老人客观情况、母子关系及资金用途,认定双方存在委托保管的合意,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因款项实际被用于吕某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最终判决吕某偿还母亲吕老太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应的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家庭生活中,老年人因行动不便或信任委托子女代管养老资金,是亲情间常见的互助模式。然而,由于事前未明确资金性质与使用规则,这种“口头托付”常因后续争议演变为法律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资金性质,需结合双方意思表示、财产来源、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对“借贷”“赠与”“委托保管”三种可能的法律关系进行区分。主张借贷关系成立,需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或借贷合意证明。赠与关系的成立需赠与人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而“保管”关系则是老年人代管场景的常见情形——当老年人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委托子女管理资金,且无相反证据(如赠与或借款协议)时,应优先认定为保管,保管人需返还剩余款项。若子女将代管资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偿还共同房贷、支付家庭日常开支),该支出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记者查询同类案例发现,很多老年人出于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及对子女的信任等原因,会将自己的存款交给子女保管或提前处置重大财产,近年来,由此引发的家事纠纷有所增加。
多地法院也曾发出建议,老年人在委托儿女代为保管财产时,可与其协商签署书面协议,对财产归属、保管办法等进行明确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以减少后续可能产生的麻烦。
家庭纠纷往往藏在“人情”与“法理”的交界处,明确资金性质、留存关键证据、坚守诚信原则,才能让养老资金既守护晚年生活,又不伤及亲情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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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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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高法、@CCTV今日说法、广州日报、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