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5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资源税政策执行口径,自12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砂石行业两类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工程自用砂石免税: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工程回填的砂石,不征资源税;但外销需依法依规处理,严禁擅自处置。
尾矿利用税目明确:以尾矿为原料生产的砂石颗粒,按砂石税目征税;各省可依据《资源税法》第七条对尾矿资源税给予免征或减征,具体执行需以地方政策为准。
特别提醒:新规明确“此前未处理事项按新规执行”,这意味着部分尾矿砂石外销企业可能面临补缴资源税风险,税务成本压力需提前评估。

其中,对于砂石行业,公告明确:
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纳税人以尾矿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对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本公告对两种砂石资源税的征收情形的规定值得关注!
✦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不征收资源税,但是对于外销的,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需要依法依规进行,严禁擅自处理。
✦ 对于尾矿生产的砂石产品,虽有“免征或减征资源税”政策,但具体要看各个省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公告最后规定“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那么对于一些利用尾矿生产砂石外销的企业,地方政府很有可能继续要求其“补缴”资源税,这对企业的压力将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