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扇伤妻子胡某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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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月23日20时许,被害人胡某给被告人陈某(系胡某丈夫)打电话,让陈某接其回家,陈某未接,遂生气自行回家,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后陈某、胡某在家中卧室内理论并发生争吵,胡某先行扇了陈某一耳光,陈某还手并使用右手扇了胡某左侧脸部一巴掌。胡某被打后,继续与陈某抓扯,胡某甲(胡某姐姐)言语将二人劝开,陈某自行离家。
此后,胡某因耳鸣到医院就诊,发现其左侧耳膜穿孔。经大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庭审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家庭纠纷,因被害人先动手,陈某的还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仅是防卫过当,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防卫过当辩护意见,法院查明陈某的行为客观上并非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主观上不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防卫行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案发原因、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