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财产纠纷中,父母出资购房往往是争议最激烈、也是最容易“吃亏”的问题之一。很多当事人都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掏钱买的,理所当然就该算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证明父母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在分割时需要与配偶对半处理。
从法律规则来看,判断父母出资购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并不在于“钱是谁出的”,而在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赠与对象是谁”。如果不能证明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一方,法院往往会按照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来处理。

首先,需要区分购房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一般而言,婚前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这类情形中,最重要的证据是购房时间、产权登记情况以及出资来源,通常争议较小。
但如果购房发生在婚后,情况就会复杂得多。根据现行裁判规则,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原则上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能够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因此,在婚后购房情形中,举证责任几乎完全落在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身上。
在具体举证中,最有力的证据之一是书面的出资性质约定。包括父母与子女签署的出资协议、赠与协议、声明书等,明确载明“出资仅用于支持自己子女购房,与其配偶无关”,并注明出资金额、时间和用途。这类书面材料在法院审理中具有较高证明力,能够直接反映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是转账与资金流向证据。父母应当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购房款直接转入子女个人账户或开发商账户,转账备注中明确写明“仅赠与某某个人购房使用”或类似表述。若资金先进入夫妻共同账户,再用于支付房款,就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源,举证难度大幅增加。
第三是产权登记与后续处分行为。虽然产权登记并不能单独决定出资性质,但在综合判断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若房屋仅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且婚后未加名、未作共有约定,法院更倾向于认可其个人属性。反之,婚后主动加名、共同还贷、共同处分房屋等行为,可能被视为对配偶的财产赠与。

此外,父母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也可作为辅助证据。例如父母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说明,明确出资初衷和赠与对象。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事后说明,证明力相对有限,通常需要与转账记录、协议文本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被法院采信。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的情形,是父母出资但未留下任何书面约定,资金经由夫妻账户流转,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这种情况下,即便父母坚称“只想帮自己孩子”,法院也往往难以支持个人财产主张。
因此,从风险防控角度来看,父母出资购房前就应当明确出资性质,并通过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如果已经购房但证据不足,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梳理现有资金流水和补充证明材料,也有助于降低未来纠纷风险。
父母出资本是对孩子的支持,但如果忽视法律规则,善意也可能在离婚纠纷中被“重新分配”。提前规划、规范操作,才是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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