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创始人
2025-12-05 1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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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部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于2025年9月12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并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农建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各地实施成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监督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应当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鼓励结合实际提高抽查比例。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审批职责的,应当负责组织开展所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省级下放项目审批职责的,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未承担的,应当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项目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问题整改等工作。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竣工图件、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地块空间位置等信息上传至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合同、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五)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等开展四方验收的相关资料;

(六)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征求情况。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有设计、合同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补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完成项目竣工图件绘制,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和各单体工程竣工图,应当涵盖项目完工后的所有工程设施,以及项目区地块空间位置信息,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三)项目工程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

(六)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七)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八)已通过工程设施试用;

(九)已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

(十)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第三章

竣工验收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项目审批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进行试用,综合考虑区域气候条件、种植制度安排、作物生长周期等合理确定试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试用中发现问题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复或重建;未发现问题的,由管护主体签字确认,通过试用。

第九条

项目通过试用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鼓励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农民群众代表等参与,共同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初步验收,对照项目建设内容,逐地块逐设施全面核实建设数量、工程质量、项目管理等情况,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等。可根据实际需要,邀请自然资源、水利、电力等部门单位参与。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初步验收。

第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申请应当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等。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可组织工程、电力、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验收应当覆盖每一处地块、工程、设施,不得有漏项,消除验收 “死角”。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项目建设合同或补充合同约定内容的完成情况;

(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按照项目合同落实到位情况;

(三)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

(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四方验收、工程设施试用、初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

(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田块整治、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

(六)工程设施试用情况;

(七)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群众代表意见情况;

(八)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中项目基础信息、地块空间位置等;

(九)工程设施管护主体落实情况;

(十)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设施试用情况等,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由验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对竣工验收合格的,由项目审批单位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对原则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参建单位按照竣工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项目审批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整改到位后,核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参建单位开展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按照规定对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归档。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不应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和资产交付手续,由政府投入形成的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初步验收,按照国家标准同步开展高标准农田分类分级评价,明确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市地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结果可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政策制定、规划设计、任务安排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集中连片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公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管护主体、监督服务电话等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验收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群众等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资料验收、按比例验收等不规范验收行为;严禁签字代签、捏造数据、伪造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不合格项目违规通过验收。发现竣工验收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对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通报,并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条

各地应当严格落实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参与竣工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对项目竣工验收后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联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有关单位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农建发〔2021〕5 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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