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近乎报废,维修费远超车辆实际价值是按维修费全额赔偿,还是以车辆实际价值赔付?

基本案情
2025年刘某购买一辆二手车,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71357.6元。在保险期间内刘某驾驶这辆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闫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闫某负次要责任。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为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金271357.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后经鉴定:1、车辆维修费预估29.9万元;2、车辆事故前实际价值17.1万元;3、车辆事故后残值7.5万元。刘某坚持要保留车辆并维修,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或维修费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财产保险要遵循“损失填平”原则,维修费远超车辆实际价值,应该按车辆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赔付。
法院判决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修费远超车价,不能按全额赔。 财产保险的核心是“填平损失”,也就是说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车辆维修费用已经高于事故前的实际价值,再强行维修就是“得不偿失”,既不符合经济原则,也会导致损失扩大。遂判决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限额内赔偿刘某11万余元(17.1万元车辆价值-7.5万元车辆残值),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车辆出险后,理性看待维修和报废的选择! 如果车辆受损严重,维修费接近或超过车辆实际价值,此时选择按实际价值赔付并处理残值,反而更划算;如果坚持维修,超出车辆价值的维修费,保险公司无法赔付,只能自己承担。(关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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