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古美路街道针对多起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古美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了多起关于损坏承重墙的投诉,执法队对此高度重视,经过现场检查、检测机构上门检测、后续案情调查,先后对5位存在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违法行为的业主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回顾
案例一:当事人金某于今年6月二手买入古美西路某小区房产,后续装修时敲除了厨房和北卧的承重墙,承重墙破坏程度评定等级为1级,执法部门责令金某对损坏的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恢复,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当事人陈某于今年7月二手买入古美西路某小区房产,后续装修时敲除了厨房墙体和门窗上部以及厕所墙体和门上部,承重墙破坏程度评定等级为1级,执法部门责令陈某对损坏的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恢复,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当事人张某某于去年12月二手买入古美西路某小区房产,今年7月装修时敲除了餐厅墙体和北卧窗下墙,承重墙破坏程度评定等级为1级,执法部门责令张某某对损坏的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恢复,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当事人陈某某和陈某于2003年二手买入古美西路某小区房产,今年7月对房屋再次进行了翻新装修,两次装修共敲除了厨房北面窗下墙和厨房南面的承重墙,承重墙破坏程度评定等级为1级,执法部门责令陈某某和陈某对损坏的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恢复,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当事人王某某于2005年二手买入龙茗路某小区房产,今年7月对房屋进行了翻新装修,此次装修敲除了储藏室的承重墙,承重墙破坏程度评定等级为1级,执法部门责令王某某对损坏的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恢复,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三)依据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房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个案件当事人因被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和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相关信息属于“按照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类失信信息,将被依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案件追踪
上述5个案件的当事人均对损坏的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了恢复、出具相应修复报告,并缴纳了罚款。
同步,执法队对出现4起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现象的古美西路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具执法建议书,要求规范小区业主、使用人装修行为,做到装修前备案到位、装修期间定期巡查,若发现业主、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上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供稿:古轩
编辑:林心怡
初审:陈依婷
复审:石思嘉
终审: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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