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作为城镇化先发地区,江苏既有房屋建设年代普遍较早,200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占比近六成。如何对这么多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加强管理?11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这一领域的专门立法——《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全省城乡建设全面进入存量提质增效新阶段以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的需求越来越多。受省政府委托作立法说明的省住建厅厅长王学锋表示,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新挑战,有必要通过省级立法进行统一指导和规范,依法推动解决该领域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此外,国家层面尚未对已建成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作出系统性、专门性规定,地方又面临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法律依据相对薄弱的问题,为此,江苏省拟制定专门法规加快补齐监管短板。
近年来,乱拆承重墙等装修乱象时有曝光。条例草案针对各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风险防范问题,进一步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禁止行为。其中规定,除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限额以下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的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对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还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的装修、改造工程,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为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条例草案要求物业服务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装修、改造信息公示、现场巡查和信息报送制度。
在监管层面,条例草案对强化监督检查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内容;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的装修改造活动的检查力度,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编码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协作机制、财政资金保障机制等,也有了相应规范。
有关法律责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比如,房屋所有权人未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承接规定禁止情形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的,住建部门可视情节施行从责令改正到责令停业整顿和罚款等处罚。草案还就实施信用监管、建立行刑衔接机制等作了规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