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物业不承担“保管责任”仅负有限“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关键点:
物业责任 ≠ 车辆保管责任!
除非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并收取保管费,否则物业对业主车辆不负保管义务,仅需履行与合同约定相符的一般性安保管理义务。
二“物业无责”的五大核心事项
1.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车辆保管义务
- 查阅《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确认是否包含“车辆看护”“保管”“防盗防损”等明确条款。
- 若合同仅约定“车辆秩序管理”“公共区域巡逻”等常规服务,则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 证据:提供经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复印件,重点标出服务范围条款。
2. 已按约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
即使无监控或监控损坏,只要物业已尽合理管理职责,仍可免责。具体包括:
- 安排保安定时巡逻(如每日3次),并有完整《巡逻记录表》;
- 出入口实行登记/门禁管理(如有);
- 公共区域照明、道路通畅、无明显安全隐患;
- 监控系统虽局部故障,但非长期失修,且已公示或报修。
- 证据:巡逻签到表、值班日志、设备维修工单、监控维保合同、故障报修记录。
示例抗辩:
“我司已于X月X日报修3号楼周边摄像头故障,厂商于X月X日进场检修,事故发生在X月X日,属短期技术故障,非管理疏忽。”
3. 监控缺失不等于未尽安保义务
- 法院普遍认为:小区是否安装监控、覆盖范围多广,属于物业服务标准问题,而非法定强制义务。
- 若建设初期未规划监控,或业主大会未通过加装决议,物业无单方增设义务。
- 证据:小区竣工图纸、业主大会关于监控建设的表决记录、物业曾就加装监控征求意见的公告。
参考判例:
天津宝坻法院判决——“合同未约定安装监控,且物业已安排巡逻值守,驳回业主索赔请求”。
4. 业主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或免除物业责任)
- 车辆未停放在划定车位(如压线、占用消防通道、停在绿化带旁);
- 明知某区域为监控盲区仍长期停放;
- 未及时报警、未拍照取证,导致损失无法核实。
- 证据:现场照片、停车管理规定公示记录、事故位置与车位划线对比图。
5. 实际侵权人为第三方,物业非直接责任人
- 剐蹭系他人所为,物业既非行为人,也非共同侵权人;
- 在无法锁定肇事者的情况下,不能将查找责任转嫁给物业;
- 物业仅在“未尽安保义务”且该义务缺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才承担补充责任(通常比例较低,如10%-30%)。
三如何有效回应业主索赔
回应话术模板(书面/口头):
尊敬的XX业主:
您反映的车辆被剐蹭一事,我们深表关切。经查,我司已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日安排保安对园区进行不少于3次巡查,并维护公共秩序。本次事故区域监控因设备老化临时故障,我司已于X月X日申报维修(见附件)。
需说明的是,物业费包含的是公共区域保洁、秩序维护等基础服务,未包含车辆保管责任。若您希望获得更高保障,建议购买车损险或与物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我们理解您的损失,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此次事件中我司已尽合理管理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同步行动:
- 固定自身履职证据(巡逻记录、维修单、合同);
- 引导业主报警,获取《接警回执》或《事故证明》;
- 建议业主联系保险公司(如有车损险);
- 避免签署任何承认责任的书面文件;
- 如业主坚持索赔,可建议其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解决,物业依法应诉。
四风险防范提醒
-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排除车辆保管责任;
- 对监控盲区设置温馨提示牌(如“此区域无监控,请谨慎停放”);
- 定期公示设备检修计划与故障处理进度;
- 鼓励业主购买车辆划痕险/车损险,降低纠纷概率;
- 购买相关公共责任险。
物业不是“无限责任主体”。只要合同无保管约定 + 已履行基本安保义务 + 无重大管理疏漏,即使监控未能提供录像,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 用证据说话,以合同为准绳,依法理性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