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就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这一制度的设立,为解决离婚后弱势方居住问题、老年人"以房养老"等社会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网友咨询:
如何为房屋设立合法有效的居住权?
马松林律师解答:
(一)以合同设立居住权。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仅仅签订了居住权合同还不够,只有完成登记手续,居住权才在法律上正式设立。若未办理登记,居住权合同虽可能有效,但居住权人无法取得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
(二)以遗嘱设立居住权。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等,均可用于设立居住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缺乏实质载体,真实性较难判断。遗嘱人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时,要确保房屋权属清晰,遗嘱中要清晰、准确地表达设立居住权的意愿,明确房屋的坐落、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设立居住权的原因、居住权的期限等关键内容。居住权人应在遗嘱生效后,及时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居住权登记,以此产生公示的法律效果。
(三)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马松林律师补充: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是否为住宅;
(二)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依法登记;
(三)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四)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
(六)居住权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是否再次办理了转移登记;
(八)居住权是否在同一个不动产单元的住宅上重复设立;
(九)不动产为共有的,是否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设立;
(十)居住权合同、遗嘱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事项。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马松林律师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从事民商事领域、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武汉市前五律师事务所执业,曾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并且长期为金融机构、国企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