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这一行为,仅仅意味着刑事诉讼当中一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终结,其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案件的实体结论,也不必然会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记录”。判断相关记录的影响,关键在于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一、取保候审措施的程序法定位
从法律性质来讲,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依据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它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措施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诉讼能够顺利进行,防止出现社会危险性,并非是对行为人是否有罪的最终判定。所以,作为程序性措施的“解除”,仅仅代表强制人身约束状态的结束,并不代表案件的实体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二、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的三种最终走向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案件会进入不同的法律程序,其最终结论是判断是否有“案底”的根本依据。
第一种走向是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情形,可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类情况下,诉讼程序在审判前就宣告终结,行为人没有被法院定罪。
第二种走向是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案件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作出生效判决。此时,行为人产生了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记录”。
第三种走向是经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没有犯罪记录。
结合实务案例,在“李某被控诈骗罪案”中,李某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经过一年的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主动解除了对李某的取保候审并且撤销了案件。本案中,一个实务争议点在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是否意味着侦查初期的立案和刑事拘留记录会完全消除。

三、“案底”的规范理解与相关记录的区别
“案底”产生的前提是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罪。解除取保候审,无论原因是什么,本身并非一种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过程会产生相应的程序性记录。例如,刑事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都会形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内部诉讼档案。这些属于司法机关的工作记录。
就社会管理而言,特别是在需要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场合(例如公务员政审、部分职业准入),相关机关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全部涉诉历史进行背景调查。 虽然最终证明文件可能仅载明“无犯罪记录”,但曾经的刑事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历,可能会作为审查的参考因素,其具体影响因不同单位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需要明确的是,解除取保候审后的程序走向至关重要。要是案件因“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据不足”而被撤销或者不起诉,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实践中,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可以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在取得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决定等终局性法律文书之后,妥善保管,以备需要时作为澄清相关情况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