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使人口密度增加,邻里互动频繁,引发城市空间利益的矛盾纠纷。相邻关系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案例1:张某与王某系隔壁邻居,因外部空调设备平台仅能容纳两台空调外机,王某已占用了现有空间,致使张某的空调外机无法安置在设备平台,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迁移其一台空调外机。法院经勘查现场,参考其他住户空调安装方案,协调双方借用设备平台外空间,调解达成各方空调外机均有处安装且互不影响的安装方案。案例2:刘某在窗户上方安装塑料雨棚,雨水滴落雨棚的声音明显且持久。楼上住户李某认为刘某安装的雨棚严重影响其睡眠及生活,要求刘某拆除雨棚。经法院调解,刘某拆除现有雨棚,更换材料,达到既可以安装雨棚又不产生噪音的解决方案。案例3:吴某系二楼业主,楼下为小吃店。该小吃店承租房屋后,将其门头招牌加宽了半米。吴某认为,小吃店加宽后的门头致其在晾晒时衣物触碰到门头,要求小吃店将门头高低恢复至原有高度。法院经查看现场、调查历史后,发现楼下门面房的门头高度在多年前已达成协议,最终判决小吃店将门头招牌的高度恢复至与过往及周边商铺一致的高度。
相邻关系纠纷虽然标的不大,但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较大,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明确相邻关系案件的司法处理思路,对于维护邻里和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案件的司法处理通常围绕民法典所规定的几个核心原则展开,追求的最终价值是实现全体社区业主权益的保障及衡平。
首先,应准确把握诉讼主体。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房屋出租、借用等情形。此种情况下,用益物权人、占有人均可成为相邻关系权利人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对于高空抛物,法律有明确规定可在无法明确抛物人时将全部住户作为责任主体予以分担,但不得将该规定泛化用于漏水等相邻权纠纷的情形。
其次,准确衡量相邻妨害的标准。一方面,要判定妨害是否存在;另一方面,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已尽到容忍义务。对于妨害标准的界定,一是通过损害后果推定妨害行为的存在,若查明存在明显损害后果,可以从因果关系认定妨害存在,若无法确定致害原因或受损程度的,可以通过查看现场、鉴定等方式查清;二是参照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例如有关建筑物间距、户外设施安装、住宅光照条件等方面的规定可作为判定妨害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三是对比历史状况,例如案例3中,法院亦将协商历史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要素;四是谨慎适用公序良俗等相关民俗和习惯。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给对方造成一些影响是难免的,权利人之间存在一种容忍义务。关于是否尽到容忍义务可从场合、时间长短、个体性质和可回避性等因素加以分析。例如前述案例1中空调安装的不可回避型;案例2中雨棚噪音的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案例3中商铺较住宅个人业主所负义务更大。
最后,案件处理结果应注意裁判效果并兼顾执行,考虑当事人的生存利益及经济成本。具体到判决主文的表述,若判决拆除,应写明拆除的位置、范围、程度和履行义务期限。若判决整改,应写明改装、加装隔音、防噪、降噪设备的位置、整改程度。若无法拆除或者拆除成本过高的,在行使释明权后,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补偿或者赔偿,可判决适用经济补偿或赔偿,以期达到业主权益衡平的最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