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1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电动三(四)轮车经营、消费提示:
经营者要亮照经营且未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等台账制度;严禁销售未经工信部许可、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告》的车辆;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车辆;严禁非法改装车体结构、电气线路、擅自更换蓄电池等非法改装行为;必须如实向消费者告知车辆的真实信息、使用范围,不得以“无需驾照”“政府默许”等话术诱导购买,欺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选购电动车时要查看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营业资质,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营业执照);查验车辆国家标准和认证标识(CCC认证),与随车证书、合格证信息是否一致;不购买无CCC认证,未经工信部许可并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公告》的车辆;不购买经营单位无法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车辆;不购买经过改装、拼装的车辆,对已购买的电动三(四)轮车不私自进行改装。
郑州市市场监管局特别提醒,电动三(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上路前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