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监理费支付争议解决路径分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支付纠纷是常见的合同争议类型,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为工程方提供争议解决的核心思路与实操方法。
一、争议焦点:监理费支付的核心依据与举证要点
本案中,原告以《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380万元×2.2%=83600元”及“工程竣工后付清”条款为依据主张债权。判决书明确记载:“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这提示监理方在主张费用时需重点准备两类证据:
合同依据:需提交加盖双方公章的《监理合同》原件,明确监理范围、费率标准及付款节点;
履约证据: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日志、竣工资料签收单等,证明监理服务已按约完成。
二、争议解决的关键步骤:从协商到司法程序
友好协商阶段:建议先向对方发送《催款函》,明确欠款金额、合同依据及付款期限(参考本案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的情形,协商成功率较高);
调解程序运用: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或在诉讼中接受法院主持调解。本案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体现了调解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高效性;
强制执行保障:若调解后对方未履约,可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协议明确“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为后续执行提供了清晰依据。
三、风险防范:监理合同签订与履行的注意事项
合同条款细化:需明确监理费计算方式(如按工程造价比例、固定总价或按工期计费)、付款节点(如进度款比例、竣工付款条件)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
过程文件留存:监理方应定期向业主提交《监理月报》,记录工程进度、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并要求业主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因“服务未完成”产生争议;
时效管理:注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需在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工程竣工多年后仍成功维权,得益于原告及时提起诉讼)。
结尾:专业支持助力争议解决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的解决,需结合合同约定、履约证据与法律程序综合推进。若您在工程监理合同签订、费用催收或纠纷处理中遇到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团队获取定制化解决方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城市:泰安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梁光彬,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