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涉及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8日,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通知,获悉其与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睿和”)于2025年11月28日签署了《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分别向宁波睿和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1,855,590股、51,855,590股(合计103,711,1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7690%),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元,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66,801,240元。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波睿和不持有公司股份,其间接控股股东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集团”)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公司股份18,762,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82%。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睿和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2,473,59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2.7173%。
本次股份转让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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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权益变动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二、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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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公告日,股权转让方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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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L0660
法定代表人:邝广雄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90YCM8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7-05-17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广东盈峰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00%
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L0660
2、截至本公告日,受让方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剑锋先生,盈峰集团持有广东盈峰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广东盈峰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宁波睿和100%股权,盈峰集团为宁波睿和的间接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盈峰集团持有公司18,762,4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82%。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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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转让方1:江淦钧;转让方2:柯建生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宁波睿和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额、比例及价格
甲方向乙方合计转让公司103,711,18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690%)。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股,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1,866,801,240元(大写:人民币拾捌亿陆仟陆佰捌拾万壹仟贰佰肆拾元)。
乙方承诺,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十八个月内不减持标的股份。
3、标的股份交割及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安排
3.1 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双方应当向深交所首次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协议转让业务申请。后续根据深交所的要求补充资料(如需)、缴纳相应的经手费等费用。
3.2 深交所出具合规确认意见且甲方收到税务机关的缴税通知后,乙方将在收到缴税通知后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具体金额为本次交易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3.3 甲方取得完税证明后向甲方开立的共管账户存入资金,共管账户的资金金额为甲方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甲方收取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
3.4 甲方应当于乙方按照前款约定向共管账户存入资金之日后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登深圳公司”)首次提交将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手续文件。乙方应按时配合提供应由乙方提供的相关的过户文件。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3.5 乙方应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无条件配合共管银行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分别向甲方一、甲方二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甲方各自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70%-甲方各自收取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
3.6 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选举乙方提名的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共管银行将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分别向甲方一、甲方二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
乙方向甲方一、甲方二各自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日为本次交易完成日。本次交易完成日,共管账户解除共管,账户内剩余资金(如有)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标的股份过户前,账户内资金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自标的股份过户当日起,账户内资金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
4、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签署后,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协议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构成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4.2甲方收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后,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照缴纳通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以乙方已经向甲方名下账户(含共管账户,以下同)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五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4.3如因甲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中登深圳公司提交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文件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以乙方已经向甲方名下账户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三十日仍未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4.4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乙方应当以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三十日仍未支付应付股份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为免疑义,双方同意,如因乙方融资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也属于乙方自身原因。
4.5无论本协议是否有其他约定,标的股份交割日前,如甲方或上市公司出现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条件的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如标的股份交割日前,由于前述法规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法规明确规定适用于本次股份转让导致甲方或上市公司出现不符合变化后的法规规定的进行本次股份转让的条件的,不视为甲方根本违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4.6 如乙方未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发出关于要求甲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通知,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5、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甲方签名及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乙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后,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合计持有公司311,133,54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3072%;宁波睿和持有公司103,711,18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7690%;宁波睿和及其一致行动人盈峰集团合计持有公司122,473,5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7173%。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所涉后续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要约收购。
2、本次股份转让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s://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4、本次交易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淦钧、柯建生与宁波盈峰睿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2、江淦钧先生、柯建生先生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宁波睿和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