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时谈得顺利
结束时却没谈拢
有人追问“约定”
有人否认“承诺”
这可怎么办?

一次猫咪配种
引出多笔费用争议
2025年2月,潘某通过某平台看到刘某发布的宠物配种信息,遂与刘某联系,双方约定由刘某的公猫为潘某的母猫配种,费用共计460元(含定金200元)。然而,配种完成后,潘某未支付配种服务费。
双方协商未果,公猫的主人刘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要求潘某交付配种所生的一只小猫,如无法交付则赔偿1500元,并支付配种服务费460元、寄养服务费2000元及猫咪用品费用1163.15元。潘某提起反诉,若判决向刘某交付一只小猫,则要求刘某支付自小猫出生至实际交付前的饲养费用7315元。
原告刘某称,双方就猫咪配种事宜达成口头约定,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聊天记录、定金转账等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配种服务合同关系。其多次明确表示配种成功后优先挑选一只小猫,被告潘某没有提出异议并支付了定金。配种及寄养期间,刘某一直负责照顾并购买猫粮。配种成功后,潘某既拒绝交付小猫,也未支付配种服务费,违反约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潘某称,其并未同意给原告刘某一只小猫,而是约定支付配种费用460元。其间原告刘某发消息说母猫受伤严重,声称“配不上了”并退还定金,表明已自愿放弃收取配种费。母猫在原告刘某家养伤是刘某过错导致的义务行为,并非寄养,刘某购买猫粮、猫砂等用品也并非其委托或要求,故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服务合同关系成立
被告潘某支付配种服务费4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就猫咪配种服务达成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约定,被告潘某向原告刘某支付定金200元,并将母猫送至刘某处。原告刘某在履行配种服务过程中,其公猫抓伤潘某的母猫,且刘某认为“好像没配上”,双方协商一致后,刘某退回定金200元,并自愿对母猫进行养护治疗。养护治疗期间,原告刘某于2025年2月底表示母猫可能已怀孕,后于2025年3月底提出希望被告潘某先支付定金200元,待确定怀孕后支付尾款260元,或由被告潘某交付一只猫仔后退还定金。被告潘某回复“现在还不确定有没有怀,到时生了的话一起给你”,表示其承诺若母猫怀孕,则同意支付服务费用或交付猫仔。原告刘某随后提出优先挑选猫仔,被告潘某未表示同意,且在双方产生矛盾后明确拒绝。原告刘某要求被告潘某交付猫仔系其单方意思表示,对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主张不予支持。
结合被告潘某当庭陈述、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猫的一般生育周期及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潘某的母猫应系在与原告刘某的公猫进行交配后怀孕,属于双方约定的“配种成功”情形。该母猫自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在原告刘某处与公猫共同生活,具体怀孕时间无法确定。原告刘某在养护治疗期间,双方未明确解除合同,故刘某主张被告潘某支付配种服务费46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原告刘某因公猫抓伤母猫而承诺对母猫进行养护治疗,系其对损害责任的自愿承担行为。双方未约定由被告潘某支付养护治疗期间的寄养费,原告刘某主张寄养费2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亦未约定由被告潘某支付养护治疗期间的宠物用品购置费等费用,原告刘某主张猫咪用品购置费1163.15元,亦不予支持。
因原告刘某关于交付猫仔或赔偿的主张未获支持,被告潘某反诉的事实基础不存在,故对潘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潘某向原告刘某支付配种服务费46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规范配种约定
避免宠物服务纠纷
随着宠物经济蓬勃发展,宠物寄养、配种等新兴服务纠纷日益增多。为避免陷入纠纷,“铲屎官”就宠物配种事项最好保留书面证据,将口头约定的内容固定化,以便发生纠纷时有凭可依,有据可查。同时,为宠物寻求配种服务时,应审慎选择具有资质且专业的机构,可以去正规的宠物医院或者请执业医师通过人工授精的方法配种,还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宠物配种期间各类问题的责任划分,减少约定不明带来的不确定性,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章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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