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包头市烟花爆竹安全治理和禁燃放管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连日来,全市已依法查处多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青山分局自由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赵某某、张某某二人在青山区某饭店院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询问,赵某某、张某某明知位于禁放区域,仍抱有侥幸心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昆都仑分局阿尔丁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赵某某在昆都仑区苏宁广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场人流密集,极易引发安全事故。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昆都仑分局市府东路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昆都仑区锡华道某店门口有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了解,店主闫某某因新店开业,为吸引人气所以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请广大市民朋友理性过节,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发现非法燃放、储存、销售、运输线索请立即举报;有燃放需求的,请至集中燃放点安全、文明、有序燃放;文明婚丧嫁娶,可用电子喷花、电子鞭炮等方式替代传统烟花爆竹,共同守护城市安全。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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