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男子夏某在庄某的牧业点务工,庄某在牧业点饲养有11条狗。去年12月16日,夏某被发现在牧业点院内死亡,仅剩尸体残肢双足及部分腿骨等,头部、上肢及躯干未找到,且院内饲养的狗正啃食骨头。事发后,警方排除他杀嫌疑。从现场提取的狗粪便内疑似骨头中检出的DNA,与夏某血样检出的基因座基因型相同。
夏某家属称,夏某遭庄某饲养的烈性犬咬死并吃掉,雇主需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索赔64万余元。庄某辩称,公安机关未说明夏某死亡原因,“被狗吃掉”的陈述不能作为死因依据,其可能突发疾病死亡。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内蒙古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庄某未能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判令庄某赔偿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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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庄某在2020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存在分段雇佣夏某为其牧业点从事打更工作。具体雇佣时间如下: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29日、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17日、2024年11月19日至事发时。在此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夏某在受雇期间,牧业点仅其一人负责打更,无其他工作人员。庄某未在牧业点实际看管,在牧业点饲养四条大狗,七条小狗,其中有两条大狗拴养,其他狗均散养。
庄某与夏某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自该时间起至2024年12月16日期间,双方再无任何联系。2024年12月16日,庄某驾车到牧业点时发现夏某在院内煤堆旁死亡,仅剩尸体残肢双足及部分腿骨和残留的破损衣物;头部及上肢、躯干未找到,且院内有其饲养的狗正在啃食骨头。
庄某报警后,当地公安局民警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验、法医尸表检验、DNA检验确定死者为夏某,并排除了他杀嫌疑。从现场提取的狗粪便内疑似骨头中送检检出的DNA,与夏某血样检出的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另查明,庄某自认,因夏某无二代身份证,未能给夏某购买保险。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案涉牧业点的使用权人及实际经营管理人均为被告庄某,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仅能证实夏某受雇于该牧业点从事打更工作,庄某虽未与夏某签订书面雇佣合同,但依据庄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自认的内容,可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
基于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庄某未尽到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对牧业点的管理以及对可能预见的人身伤害无有效管控措施。庄某未能妥善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夏某离世,遗体损毁严重,此情形给原告造成了超乎寻常的精神创伤,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庄某赔偿夏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41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