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未拴绳遛狗时,与骑电动车路过的邻居张丙发生矛盾,张甲将张丙踢翻并殴打其头部,还唤狗攻击。张丙报警后,张甲与弟弟张乙追至其家中,持续殴打十余分钟,造成张丙右手第5掌骨骨折、多处挫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住院16天才出院。

▲图据IC photo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27日,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张甲、张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缓刑,并赔偿张丙医疗费、误工费等1.3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甲与张丙因养狗问题长期积怨。2024年12月13日20时40分许,张甲到家门前的机耕道上遛狗未拴绳,与路过的张丙发生矛盾,后张甲、张乙到张丙家大门口,对张丙拳打脚踢,张乙还用木棍对张丙实施殴打,致张丙受伤。经鉴定,张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张丙受伤后到姚安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第5掌骨骨折;面部擦挫伤;头部、胸部挫伤;双膝部擦伤,住院治疗16天好转出院…… 事发后,姚安县公安局对张丙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判决书显示,张乙因吸毒于201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张甲、张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甲、张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甲、张乙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张甲因遛狗与张丙发生纠纷后,伙同被告人张乙对张丙实施殴打,造成张丙身体受损,张甲和张乙作为侵权人,依法应当对张丙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张丙虽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但过错轻微,故不应减轻二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张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甲、张乙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1.3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