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我娘家折迁,我妈妈给了我一套房,并且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在我名下,是我一个人的吗?
李凤律师解答:婚姻存续期间,女方娘家赠与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若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产只归女方一方所有,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若未明确约定,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通常视为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形成对应)。
李凤律师提醒:为避免日后争议,建议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写明“该房产只归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保留相关证据。实践中,登记行为本身虽可体现赠与人意愿,但书面约定更为稳妥。当事人对赠与行为的法律后果认知不足,易引发纠纷。尤其在拆迁安置房等特殊类型房产中,虽登记为个人所有,但若涉及夫妻共同资金投入补差等情况,仍可能产生权益争议。因此,在办理相关赠与手续时,应明确约定财产性质,并留存支付凭证,避免日后举证困难。同时,建议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固定赠与意图,必要时进行公证,以增强法律效力。对于赠与人而言,一旦完成产权登记,撤销权即受到严格限制,除非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难以追回赠与财产。因此,赠与决定应审慎作出,充分评估受赠人品行及家庭关系状况。对于附义务赠与,更应明确条款、细化履行标准,并通过公证强化约束力。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误将“登记在名下”等同于绝对安全,忽视资金来源、补差款支付等细节可能引发的权属争议,导致维权困难。
值班体会
我在值班过程中体会到,当今经济形势下,房产作为家庭主要资产,其权属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完善的事前防范远胜于事后救济。
以上仅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监制 | 王 雷
编辑 | 彭德培
供稿 | 局公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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