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一名11岁少年在机动车道骑马行走时,与摩托车相撞并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伤重不治。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作出二审裁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判决,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赔偿89.6万元。

▲资料图
2024年6月30日,11岁少年阿某骑马前往赛马场观看比赛后,返家时选择了沿机动车道骑行。在此过程中,阿某与叶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重伤的严重后果。事故发生后,叶某经抢救无效于五日后死亡。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阿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叶某承担次要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了解到,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今年6月9日,叶某家属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为128万元,根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叶某承担次要责任,阿某承担主要责任。今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叶某自行承担30%的损失,即38.4万元,阿某法定监护人赔偿70%的损失,即89.6万元。
今年9月5日,阿某法定监护人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重新认定责任主体与份额。阿某法定监护人认为,叶某存在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车速过快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叶某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且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该认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提出的应当由叶某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今年11月1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一篇:矿区b型光面管暖气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