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1日晚,46岁的申某菊与男友裴某波在出租屋内发生争执,被男友用水果刀捅刺数刀失血死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裴某波被检方起诉。该案一审于11月7日在济南莱芜开庭审理。
12月2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从申某菊弟弟处了解到,当日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文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人裴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这个判决,申某菊弟弟称基本满意,感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判罚。
但申某菊弟弟也表示,“(哪怕)一万个被告人死,我的亲姐姐也没了,我们还要向检方申请要求抗诉,希望能死刑立即执行。”
曾因还款产生纠纷
男子自述曾割腕自杀未果
据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1月份,被告人裴某波与被害人申某菊(女,殁年46岁)发展为恋人关系。其间,裴某波使用申某菊银行信用卡透支钱款,因还款事宜二人产生纠纷。2025年4月11日19时许,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裴某波用水果刀捅刺被害人申某菊数刀,致其受伤死亡。被告人裴某波在租房处自杀未果,于次日凌晨零时40分许逃离,至河北省文安县公安局左各庄派出所投案。
今年11月7日,该案一审在济南莱芜开庭审理。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害人所受十余处刀伤多为致命部位,被告人行凶后未采取施救措施,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且有抢劫犯罪前科,请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申某菊与裴某波
被告人裴某波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任何辩解,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亦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感情纠葛之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裴某波具有自首情节。
裴某波供述,2023年11月,他和申某菊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关系一直很好。2024年4月份开始,他陆续用了申某菊信用卡7万元钱。2025年过年期间,他带申某菊到河北廊坊见家人,申某菊嫌他母亲给的见面钱太少,加上母亲对她比较刻薄,家人对她不热情,互相就比较反感,两人就开始闹分手,申某菊让他还钱,还于2025年3月18日报警并到法院起诉他。
裴某波称,事发当日21时许,因申某菊提及没让他回家的事,俩人发生争吵,他生气就顺手拿起沙发旁茶几上果盘里一把蓝色塑料柄水果刀,申某菊夺刀过程中他朝申某菊胸腹部捅了两刀,并在夺刀过程中划伤了她的下巴和脖子以及二人的手,“然后申某菊就趴在两组沙发中间不动了,伤口在流血。”
裴某波称,其间他想自杀,“从卫生间拿了申某菊平时修眉毛用的两个刀片,割破了双手腕后,又吃了大量自己平时吃的药片,但意识还是清醒。我躺在申某菊旁边抽了几根烟。”随后,他拿着申某菊的手机,于案发当晚零时许开车回河北老家,途中将申某菊的手机扔到河里。

▲案发现场
一审法院认为男子犯故意杀人罪
因自首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1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定。
据判决书,裴某波1976年8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河北文安县。1996年12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12月4日刑满释放,案发后,2025年4月12日他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第六看守所。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3年11月份,被告人裴某波与申某菊确立恋爱关系。其间,裴某波使用申某菊的银行信用卡透支钱款,二人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
2025年4月11日19时许,二人从天津返回济南市莱芜区申某菊的租住处,在客厅沙发处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裴某波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朝申某菊胸部等部位捅刺数刀,致申某菊当场死亡。其间,申某菊抢夺水果刀时,二人手部均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申某菊系右胸部锐器创致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右侧血气胸加速其死亡过程。被告人裴某波作案后在现场自杀未果,于次日零时40分许逃离,8时许到河北省文安县公安局左各庄派出所投案。
济南中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裴某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裴某波不计后果,持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数刀,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右胸部锐器创致肝脏破裂大失血死亡的后果,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应予纠正。”
此外,裴某波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有故意犯罪前科,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且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根据裴某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裴某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裴某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关于被害人的丧葬费55366元(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某菊弟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日在法院宣判完,裴某波就走了,没有提出上诉。对于这个判决结果,被害人家属基本满意,感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判罚,“但是一万个被告人死,我的亲姐姐也没了。我们还要向检方申请要求抗诉,要求(对他)死刑立即执行。”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