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陈某某为寻找女友,在小区18楼顶楼天台捡起晾衣尼龙绳,将一端系在天台管道处,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从楼顶的防护墙攀爬而下,因绳子断裂从顶层高空坠下死亡。事发后,陈某某父母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起诉索赔54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获悉,近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法院认定,陈某某系原告刘某某、陈某的次子,2000年6月10日出生。2025年4月12日早晨,陈某某前往宁波市北仑区某小区寻找女友。当日8点12分,陈某某到事发小区停好车,8点13分进入某幢某单元电梯,8点25分左右到达18楼顶楼天台,随手捡起晾衣尼龙绳,将一端系在天台管道处,另一端系在自己腰部,从楼顶的防护墙攀爬而下,因绳子断裂从顶层高空坠下。其心跳呼吸骤停、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当场去世。
另查明,案涉小区某幢某单元18楼可通往顶楼天台,通往顶楼天台处有小门,该门处于常开状态,顶楼设有防护墙,防护墙高度在1.25米~1.26米,防护墙处及其他位置张贴有“禁止攀爬,危险”的黄色标识。天台上铺设较多公共管道,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商议决定,在顶楼搭建晾衣架以解决业主衣服晾晒问题。
事发后,刘某某、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儿子陈某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4万余元。
法院认为,两原告痛失爱子的不幸事件非常令人同情和惋惜。但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核心在于认定被告某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其管理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不应对陈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陈某某事发时已年满24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在未理智思考后果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并实施的危险行为,已严重超出正常生活风险的范畴,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其次,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尽到物业安全保障的管理责任。案涉小区并非封闭式管理的小区,且死者当时系为寻找女友而进入小区,进入小区时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行为异常。通往顶楼天台的安全门,其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消防应急疏散与救援通道的通畅,相关法律及行业规范并未强制要求其必须处于常闭封锁状态。防护墙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意外跌落,而非抵御主动的、有目的的攀爬、翻越等危险行为,案涉楼顶天台的天井防护墙高度在1.25米~1.26米,已能起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作用,被告亦在相应位置设置了“禁止攀爬”等安全警示标识,尽到了提示义务。天台上包含晾衣绳在内的晾衣设备系为满足业主日常生活之便利,其预设的、合理的用途系晾晒衣物,即使顶楼天台晾晒衣物或在管道上牵引晾衣绳可能存在消防隐患,但并不构成导致本案死者死亡的安全隐患。
综上,陈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动实施的、无视巨大生命危险的攀爬翻越行为,是导致本次悲剧发生的直接且根本的原因。被告对陈某某的行为无法预见和阻止,被告的管理行为与陈某某死亡的后果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院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