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实生活中,不少女性因对财产归属规则不了解,在离婚等场景下面临权益受损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了夫妻财产的划分标准与处理原则,为妇女财产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障。本文通过典型案例解析,帮助女性明晰权益边界,学会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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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李先生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李先生父母全款购置一套房产,2021年该房产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2024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商议离婚,就房产分割产生争议。李先生主张房屋由其父母全额出资,应属个人财产;张女士则认为房产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经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其他大额共同财产,房产现市场价值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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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女士与李先生均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产,虽由李先生父母全额出资,但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至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的实际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照顾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判决房产归李先生所有,李先生向张女士支付房屋折价款7万元。该判决已依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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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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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建议
明确财产性质是基础: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置的房产属个人财产,但婚后登记至双方名下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转化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与约定至关重要:房产等不动产的权属以登记为准,婚后财产变动建议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可通过书面约定明确财产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益受损及时维权: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时,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性可主张家务补偿,权益受损的还可要求过错方赔偿。
留存证据是关键:日常需保存好房产买卖合同、出资凭证、银行流水等文件,涉及财产约定的务必留存书面协议,为可能的维权提供证据支撑。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