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A公司是某款手机游戏的运营方,丁某为该游戏玩家。A公司在该游戏中推出自由贸易功能,玩家可在游戏的交易市场内用金币购买和出售道具魔石。丁某在非游戏平台内与从事魔石交易的玩家联系,按100元购买3200个魔石的单价执行交易。后来,丁某用这些魔石在游戏商城通过兽魂玩法换取更多的魔石,再出售获取经济利益。在持续的交易过程中,丁某因概率机制亏损69万元后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和丁某之间订立有《网络游戏使用协议》,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在任何非A公司事先认可的其他平台进行交易。丁某为寻求经济利益,自信能以场外交易的方式通过兽魂玩法赚取金钱,由此在与玩家进行场外魔石的购买和回售中产生的亏损,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
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对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虚拟财产享有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当民事主体所有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遭到非法侵害时,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属于财产责任,是对于违约相对方损失的一种救济途径。本案中,丁某在游戏外与其他玩家进行魔石交易,违反了与A公司的合同约定在先,而A公司则通过提示公告、采取封号等措施尽到监管职责,已经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游戏的属性是为用户提供休闲娱乐的文化产品,各游戏公司提供的各种玩法是为了增强游戏的娱乐性,本身并不具备玩家之间进行交易的功能,但有的玩家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游戏中合成高阶产品的概率玩法赚取差价,这种交易通常被游戏运营商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而且与游戏版本、平台规则关系密切,极易被封号,导致资产归零、血本无归。
此外,网络游戏里往往少不了虚拟饰品的交易,部分饰品因其稀缺性在二级市场被炒至天价,也让不少人看到“商机”,便盲目参与投资。然而,虚拟财产存在先天的特殊性,其本质是依托服务器存在的信息资源,无法像房产、车辆等传统财产一样“看得见、摸得着”,其价值往往依赖于市场共识与运营规则维系,风险可想而知。而且,很多运营商对游戏机制的调整属于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的常见行为,由此导致的虚拟财产贬值,往往难以直接认定为侵权。
一般来说,因网络游戏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导致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如网络游戏经营者为维持游戏秩序认为游戏用户可能有私服、外挂、非法装备而采取冻结、删除虚拟物品甚至游戏账户的行为,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有正当性,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虚拟财产损失的,包括网络游戏经营者未保证网络系统、服务器和程序的安全性能,从而使游戏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因网络用户对自己的虚拟财产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他人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导致财产损失的,网络经营者通常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