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提前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这是基础前提。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通常这个合理期限有相关法律规定或根据当地习惯确定,这一通知义务至关重要。并且,承租人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履行期限等方面都要与其他购买者相同。只有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承租人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这既保障了承租人的居住权益,也维护了房屋交易中的公平性。
如果房屋人要出售房屋,而此时的房子处于租赁状态,该如何做呢?在这里卖房者必须提前了解一个名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属于优先购买权的一种。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约定或法律规定,于人出卖动产或不动产时,有依同样条件优先购买之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人要出售正在出租的房子,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房屋人在出售房屋之前知道承租人有购买意向,没有提前通知承租人就和其他购房人签订合同,房屋人的行为存在不妥之处,侵犯了承租人的权利。所谓“合理期限”,一般是指承租人应当知道或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之日起三个月内,承租人在此期限内可向房屋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否则承租人将无法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若出租人将房屋出售给配偶、父母、子女等亲属的话,承租人也无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房屋人卖房之前要确保租客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已经放弃使用权利,要求对方出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将“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中,确保房屋交易合法有效。
3、承租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谓的“同等条件”就是指,承租人购房的条件与第三人购房的条件是相同的,不论是在房价、支付方式还是其他方面,承租人都不会以优于第三人的购买条件买下房屋。
注意:如果承租人和共有权人同时想购买房屋,共有人可以先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对承租人以及与房屋相关人员权利的维护,房屋人出售房屋前必须提前了解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