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本报讯(记者孙蔚)装修公司把中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错接了,业主能否基于装修公司的过错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某家装公司向业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据了解,业主王某与某家装公司就房屋装修签署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家装公司将中水管道错接至饮用水管。装修完工后,王某顺利入住。一年多后,因家中漏水,王某发现家里的饮用水管被接到了小区的中水管道上。
中水是指生活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可以用于冲厕、绿化、景观等。王某房屋所在小区有单独的中水管道和饮用水管道,中水处理系统曾投入使用,现已停用多年,两个管道中的水实际均为自来水,中水管道中的水是流经回用池的自来水。
王某认为,被告某家装公司的侵权行为影响了他及家人的身体健康,且长期饮用中水管道中的水,对其身心造成极大影响,该事实对其造成极大精神压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家装公司认可管道安装错误的事实,但认为其行为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表示愿给付王某1000元作为补偿。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某家装公司作为涉案项目施工方,应对施工成果和质量负有保障义务,其在施工过程中,错将中水管道接至房屋饮用水管,导致王某家中持续使用回用池水,虽未构成致伤致残,但对王某的生活及精神影响较大。结合某公司的过错行为及侵权程度、王某精神伤害严重程度以及双方合同关系、场合、后果、持续时间及某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目前,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郭浩表示,本案中,被告因装修纰漏导致居民饮用水管道和中水管道错接,装修公司的过错事实不仅违反了合同关于施工标准的约定,更对原告的生活安全造成威胁。即便中水处理系统已经停用多年、未给当事人造成实质身体损害,但因中水处理曾经投入使用,故管道错接给业主及家人带来的健康隐患、心理压力及精神痛苦,构成对人身权益的侵害,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郭浩提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依照约定的施工范围、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工作,否则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若因施工方违约行为损害人身权益,还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建议业主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施工范围、质量标准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保留装修合同、设计图纸、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当施工方不符合约定时,业主可以要求施工方修理、重作、更换;若装修公司拒不履行,业主可依法提起违约或侵权诉讼,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及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