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南特区报
□记者 杨作品
本报讯 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电线脱落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通过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明确责任划分,依法判决相关责任方赔偿原告损失,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公共安全治理敲响了警钟。
骑行碰撞脱落电线,致行人受伤昏迷
2023年8月,林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某路段时,遭遇前方电线意外掉落。由于林某未能及时察觉,径直骑行通过,脱落的电线被车辆碰撞后飞扬,恰好抽刮到路边行人蔡某,导致蔡某当场受伤昏迷。林某本人也在事故中摔伤,所驾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两人均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交通管理大队随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主要责任,电线所属供电设备单位承担次要责任,蔡某无责任。然而,蔡某出院后就赔偿事宜与林某、供电设备单位协商未果,认为二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共同造成了自身损害,遂将林某及该供电设备单位诉至乐东法院,索要各项赔偿费用。
法院:供电设备单位承担七成责任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各方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法律关系性质的界定——究竟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还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这一界定直接关系到责任承担规则的适用,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综合全案证据与双方诉辩意见,法院认为:电线脱落是本次损害发生的根本前提和直接风险源。供电设备单位作为管理人,其负责的电线脱落并横亘于道路之上,既未及时处置,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已对道路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且“物件脱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应定性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在责任划分上,法院认为,供电设备单位作为电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有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其未履行义务导致电线脱落,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林某驾驶摩托车时未遵守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碰撞脱落电线引发损害,其行为作为事故参与因素,同样存在过错,需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供电设备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林某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需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供电设备单位赔偿蔡某159666.73元,林某赔偿18892元,某保险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赔偿31536.6元,驳回蔡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供电设备单位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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