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宋女士在商场的某蛋糕店门前,准备进入店铺时,不慎撞到玻璃门导致面部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调解不成,安女士遂将涉事店铺起诉至法院。2月24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官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再次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安女士诉称,2025年10月4日,她准备进入被告某食品公司经营的店铺时,因被告店铺的玻璃门未张贴腰线等明显防撞标识,且当时一扇门关闭、一扇门打开,门口灯光暗淡,安女士在确认门把手位置后欲从门中间进入,结果不慎撞到玻璃门,造成面部眉弓处受伤、眼镜撞碎,后安女士自行前往医院就医。安女士曾多次与被告店铺负责人就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均未达成一致。安女士认为,被告作为店铺经营者,未在玻璃门设置明显防撞标识,且门店门口灯光条件不佳,导致其误判门体情况而受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安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物品损失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庭审中,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再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此类案件,主审法官徐可卉提示:作为顾客在进入商场等公共场所时,应注意留意身边的环境,正常通行,避免因奔跑、分心、玩手机等发生意外事件;作为店铺经营者,应尽到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玻璃门属于易碰撞设施,经营者应在玻璃醒目位置设置警示贴、防撞条等提示,避免因透明玻璃引发碰撞事故发生。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