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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华大姐将一套房子出租给柳某,柳某又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常某用于开办饭店……

常某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过程中,对厨房、卫生间及入户门进行了改动,并拆除了一个卧室的一面承重墙改为门洞,还拆除了另一个卧室的承重墙。
租赁合同到期后,华大姐与柳某进行交接时,发现常已雇人将两道被破坏的承重墙砌回,但外观质量较差,存在安全隐患。
华大姐坚决要求柳某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若合格则正常交接,不合格则须立即整改。
柳某了解到鉴定费用较高,且房屋系其转租给常某,承重墙拆除亦为常某擅自所为,自称对此并不知情,因而拒绝委托鉴定。

华大姐表示,其房屋建成已三十余年,为五层住宅的一楼,常某为开办饭店拆除两道承重墙,对整栋楼的安全构成威胁。租期届满后若简单恢复原状而未经验证,质量无法保证,必须由权威部门鉴定方可放心。柳和常则认为,华大姐过于较真,房屋已恢复原状,再要求鉴定质量属于过分要求,坚决不同意。
华大姐遂委托律师,将承租人和转租人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委托对恢复部分的房屋质量进行鉴定;若质量不合格,则进一步鉴定修复整改费用。同时要求柳和常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恢复之日止,按原租金标准赔偿损失。
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
柳常共同赔偿华大姐13个月租金损失50700元;
共同赔偿房屋修复费用24898.84元;
共同赔偿鉴定费27000元;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柳常共同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逾期将强制执行。

一审判决后,柳常表示“冤枉”,称已于2024年2月1日交接完毕,华大姐因对恢复质量不满提起诉讼,导致其额外承担一年多租金损失、鉴定及修复费用,认为是华大姐“太较真”所致。二人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华大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合同明确约定不得改动房屋框架及重要管道、不得破坏房屋结构。租期届满时,因常使用期间擅自拆除承重墙、改动卫生间和厨房等,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华大姐诉请赔偿修复费用等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360元,由上诉人柳某、常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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