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买房,登记自己名下算共同财产吗?| 20年资深房产律师解读
⚖️ 大家好,我是专注房产纠纷20年的靳双权律师。
实务中经常遇到这类咨询: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一方独自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这套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另一方能不能要求分割?
今天我将结合《民法典》规定和司法实践,把专业判断逻辑讲透,避免大家踩坑!
一、核心原则:分居不代表婚姻关系终止,财产认定有前提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5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状态不改变这一法律定性。但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简单说:无约定则按共同财产推定,有约定或个人财产出资且证据充足,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二、分情形认定:3种情况对应不同结果
情形1:无书面财产约定,购房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属共同财产
若双方未签订分居财产协议,购房款来自以下资金,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 分居前的夫妻共同存款、共同经营收益;
✅ 分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无财产约定时,婚姻存续期间收入仍属共同财产);
✅ 以夫妻共同债务借款购房(如双方追认、用于家庭潜在需求)。
司法实践中,只要另一方能证明购房资金与共同财产存在关联,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依法分割。
情形2:无书面财产约定,购房资金为一方个人财产→ 属个人财产
若能充分证明购房款来自一方个人财产,且无财产混同,法院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 资金源于婚前个人存款、婚前房产变现款,且有完整流水证明资金走向;
✅ 资金为一方继承、赠与所得,且遗嘱/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归个人所有;
✅ 分居期间双方经济完全独立,无任何资金往来,购房款为一方单独劳动所得且能清晰区分。
这里要注意:需承担“资金为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证据链不完整可能被推定为共同财产。
情形3:双方签订书面财产约定→ 按约定认定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 若约定“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用该期间个人收入购房,登记自己名下,属个人财产;
✅ 约定不明确或仅为口头约定,无充分证据佐证,仍按法定共同财产制处理。
提示:此类协议需为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必要时可公证增强法律效力。
三、司法裁判特殊考量:公平原则的适用
实践中,若双方长期分居(如超过2年),经济完全独立,一方独自承担购房成本、还贷义务,且另一方对家庭无任何付出(如未尽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弱化“共同财产推定”,倾向于认定为出资方个人财产 。
但这并非普遍规则,需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综合判断,不能仅凭“长期分居”就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律师避坑提示(必记!)
1. 优先签订书面协议:分居时尽早签订《分居财产约定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债务承担,从根源上避免纠纷;
2. 完整留存证据链:无论出资性质,都要保留购房合同、付款流水、工资证明、赠与/继承文书等,证明资金来源和归属;
3. 避免财产混同:个人财产购房时,单独开设账户操作,不与共同财产资金往来,防止被认定为混同;
4. 谨慎处理房贷:分居期间独自还贷,若房产被认定为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仍需分割,可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总结:分居期间购房的产权归属,核心是“资金来源+书面约定”,证据是关键。很多人因忽视证据留存或未签协议,导致离婚时权益受损。
若你正处于分居状态,有购房计划或已面临此类财产争议,可留言/私信具体情况,为你梳理证据链和维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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