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女子在丈夫病逝后,发现丈夫生前8年时间里曾通过微信给一女子陆续转账11万余元。女子随后将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1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决,确认男子生前对被告女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返还原告11万余元。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文书显示,女子郭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2025年4月,王某突发疾病去世,郭某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2017年至2025年,王某通过微信陆续向一名叫郭某乙的女子转账117362元。事后,郭某将郭某乙起诉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返还117362元及利息。
据悉,被告郭某乙系某连锁面馆的员工。郭某乙辩称,王某是面馆顾客,常通过自己进行消费储值,买礼盒、储值卡等,被告收到其款项后全部用于消费,而非赠与。此外,从2017年到2025年8年时间转账金额均为小额转账,无备注,无特殊金额、特殊日期转账,不应推定为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在2017年8月28日至2025年3月15日期间,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117362元。被告抗辩该款项系王某在店内消费储值、购买礼盒等支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其抗辩的消费项目。考虑到转账时间长达近八年,金额累计达十余万元,明显超出了正常顾客与店员之间经济往来的合理范畴,法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在被告未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款项性质的情况下,结合转账行为的单方性、无偿性特征,应认定王某的转账行为构成赠与。此外,案涉款项发生于王某与原告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原告郭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郭某乙,该处分行为并非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对此不予追认,故王某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王某长期、多次向被告郭某乙进行大额转账,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账系基于正常经济往来,该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制,构成无权处分,被告也未提供其属于善意取得的证据,故王某与被告郭某乙之间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乙返还原告郭某11736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