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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中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规则》,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23讲,第五十条到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条文释义
这条讲到的是首次业主大会的启动问题。
首先,条款规定,已交付专用部分面积超过总建面的50%,开发建设单位就应该报送可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资料到相关部门。
其次,达到条件但未报送资料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总结来说,这是一个可强制纠正的法定条款,旨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业主大会及业委会成立的资料环节,同时赋予了基层政府对开发商的“硬约束”,破解了因资料卡脖子导致的业主大会筹备僵局。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
条文释义
本条规则是确立业委会不按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的破解方法。
首先,业委会应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内容,定期召开和临时紧急召开业主大会,这是业委会的职责和义务。
其次,如何业委会不按以上规则组织业主大会,相关部门可以督促其限时召开,这个“可以”两字,意思是督促的触发条件是相关部门发现、业委会个别委员提出,或者是业主提出,确实违反了议事规则,业委没有召开应该召开的业主大会这一情况时,相关部门对其可以督促。
最后,督促后,逾期还是没有召开的,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可以代替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可以想象,这样懒政的业委会,其他讨论事项可以推后一点,但居委会是不是第一项就可以提出重新选举业委会委员呢。
综上所述,业委会应按议事规则确定的频率和特殊事件发生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这是规则规定的,必须实施和遵守的义务,如果拒不履职的,居委会可代其启动,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由业主对委员提出罢免,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甚至可以提起民事赔偿。本条把开会的义务,上升到强制接管,以确保业主自治不能陷入到“停摆”的状态。
第23讲内容结束,下一讲等您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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