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持续攀升。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662.6万辆、16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和28.2%。随着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衰减步入退役期,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不断增长,未来我国将迎来动力电池规模化退役阶段。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30年当年的废旧动力电池产生量将超过100万吨。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表示,一些企业会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经过检测、分类、拆解、重组等处理后,制造出新的电池产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梯次利用电池”。但目前市场上的梯次利用电池质量参差不齐,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判断困难。为消除企业和消费者可能存在的认识误区、强化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王鹏介绍,《办法》坚持遵循“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
一是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重点设计“车电一体报废”等制度,防止出现废旧动力电池流向难以掌握的情况。
二是全链条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
三是全生命周期加强信息溯源管理,搭建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明确动力电池编码、信息报送等要求,运用数字化技术加强动力电池流向监测。
四是强化监管措施,对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
南方+记者 吴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