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高某晚上跟3个朋友在饭店喝酒,之后跟其中两人到大渡口边继续喝酒聊天期间不幸溺亡。事后,家属将共同饮酒者以及河流管理段相关单位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37万余元。12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日前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判决书,三名共同饮酒者共计被判担责25%,河道管理段相关单位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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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发生在8月12日晚。22岁的高某与朱某、王某、李某相约在周口市川汇区某饭店吃饭,并要了两件啤酒共计24瓶,至饭局结束时还剩3瓶未喝。朱某在饭局结束后先回家,高某与王某、李某带着剩余三瓶啤酒前往某大渡口处继续喝酒聊天。期间,王某、李某突然发现高某不见了,经寻找发现高某掉入沙河,王某施救未能成功,待消防员到场将高某打捞上岸后,高某已溺水身亡。
事后,高某父母将当晚共同饮酒人以及河流管理段单位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预见大量饮酒以及酒后靠近河边可能发生危险的后果,但其放任自己的行为,在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到河边继续喝酒,并进入河道,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之中,最终导致自己落水溺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应承担75%的责任为宜。朱某在饭局结束时虽未同往现场继续饮酒,但在大家已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未对高某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存在较小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5%的赔偿责任。王某、李某与高某已大量饮酒后,不是提醒、劝阻、照顾、护送高某回家,而是与高某前往危险区域继续喝酒聊天,期间对高某进入河道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劝阻,没有尽到提醒、注意、劝阻、照顾的义务,酌定二人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要求河流管理段相关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案发区域系天然开放式河流,河道管理段的管理职责是为辖区内水利工程工作服务(堤防维护、除险加固、安全检查、堤防绿化、打击非法采砂及河道保护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案涉河道不是经营场所,也不是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无权禁止公民自行进入河道这一开放空间,客观上不具备对河流进行全流域安全监管保障的条件,因此也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要求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原告方相关损失共计933647.5元。最终,判决王某、李某分别赔偿家属93364.75元,朱某赔偿46682.38元,驳回家属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