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县居民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报警,交警通知救援公司将事故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并要求收取300元拖车费才可离开,居民认为交警大队属于违规乱收费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一审裁定认为这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经检察院介入抗诉后,退还了付某300元拖车费。
12月3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典型案例显示,江苏省某车辆救援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救援公司)是当地一家个人独资企业,2022年2月14日8时17分,某县居民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张某报警后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通知某援救公司用拖车将双方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未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县交警大队的《接处警详单》显示,当日10点38分作出处警结果为“两机动车相撞,无人受伤,现场定责,损失600元”。
次日,县交警大队向付某出具一份车辆放行通知书,但停车场要求收取300元拖车费才能放行车辆。 付某交费离开后不满,遂于同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县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扣留事故车辆、某救援公司收取拖车费的行为违法,判令该公司退还300元拖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