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半岛数字》从青环罚〔2025〕09035-4号《处罚决定书》了解到,平度市刘玉亮石子加工厂(刘玉亮))涉嫌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案件被市生态环境局处罚。

根据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的值班电话记录,2025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山西村32号平度市刘玉亮石子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厂主要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转运项目,建设办公室1座,固体废物暂存库2座,装载机2台,挖掘机1台。主要存放青岛碱业发展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氯化钙压滤泥和青岛新蓄电源有限公司石灰渣(氟化钙污泥)。执法人员对该厂周边进行检查,发现厂区内东南侧露天堆放黑色污泥1处,约10立方米;西南侧露天堆放黑色污泥1处,约10立方米;厂区内西北侧露天堆放黄灰色污泥1处,约8立方米,执法人员对露天存放的三堆污泥进行称重,共重41.2吨。该单位涉嫌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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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025-10-23,该局下达了对平度市刘玉亮石子加工厂进行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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