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陈女士向“天眼问政”栏目反映,2024年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装修自家房子,在装修过程中,已向装修公司交付大部分款项(约定在装修全部完成通过验收后付尾款2万余元),但在装修收尾阶段,装修公司卷款跑路,房子也没装完且没通过验收。
装修公司跑路后,其合作对象材料方起诉装修公司及陈女士并要求结材料款,之后法院把陈女士的银行账户冻结,导致银行卡无法使用,房贷、花呗等债务无法准时还款,产生滞纳金,给陈女士的日常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装修现场。
陈女士表示,与材料方素不相识,也无任何合同和口头约定,被连带起诉后造成的影响该怎么办?希望得到相关专业人士的解答。
1月8日,记者联系陈女士详细了解情况。陈女士说:“2024年7月,我与毕节市七星关区美窝装饰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按照装修进度一共支付10万元的装修款。但在装修过程中,该公司没有规范施工,造成了地板、防盗门、阳光房等多处损坏且还有货不对板的情况,去年7月我在不知情且装修没有完成装修的情况下就联系不上装修公司了,后来才知道这家公司已经跑路,此时我还差着装修公司2万元余元的尾款。”

陈女士称,装修损害了防盗门。
陈女士介绍,去年9月,一名自称是装修公司授权收取尾款的材料供应商找到她称,剩余收尾工作由他们完成。紧接着,又有自称美窝装饰公司的人打电话联系她说,“收尾工作公司会派人完成,不要付钱给材料供应商。”但时至今日,装修公司并未派人完成后续收尾工作也无法联系上该公司。
“我正疑惑到底我家的装修该由谁来负责的时候,去年11月,大方双山法庭联系我称,材料供应商已将我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将冻结我名下资金。”陈女士郁闷不已,从去年11月到现在,我的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每天都有花呗的催债人打电话催债,也造成了债务逾期产生滞纳金,十分不理解为什么作为受害者居然也能成为被告。

陈女士称,装修损害了地板。
了解完陈女士的遭遇后,记者联系了“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主任陇康。
陇康表示,陈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装修公司在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跑路”,构成根本违约。陈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陈女士支付的款项属于合同对价,装修公司未能提供相应服务,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陈女士有权要求其返还。
材料供应商与装修公司之间存在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陈女士与材料供应商之间既无合同关系,也无其他直接的法律联系。材料供应商起诉陈女士,是基于其与装修公司的纠纷,试图通过追加陈女士为被告来保障其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陈女士需对装修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面对材料供应商的起诉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陈女士应主动与受理案件的法院取得联系,向承办法官说明情况。重点阐明陈女士与装修公司、材料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即陈女士与材料供应商无任何合同关系,其起诉陈女士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向法院说明账户被冻结给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如房贷、花呗逾期等),争取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在向法院说明情况的同时,应尽快准备一份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详细陈述陈女士与材料供应商无直接法律关系、账户被冻结给陈女士造成的具体损失(如滞纳金、生活不便等),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装修合同、付款凭证、陈女士与装修公司的沟通记录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陈女士账户的冻结措施。
此外,记者向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咨询。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潘科玉回复表示,在开庭审理后,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且该判决非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可在该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若该判决系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或该判决书送达已超过十五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申请再审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夏民
编辑 郑康宁
二审 刘娟
三审 李中迪 周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