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郓市监责改〔2025〕68号
郓城卓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生产销售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予以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专利标识的玻璃酒瓶产品。在未被授予专利权之前不得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待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后,方可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且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两次以上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以严重裁量阶次给予行政处罚 )。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郓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联系地址:郓城县迎宾大道西段路南123号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