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决定担保人是否免责的两大关键节点,二者性质、后果截然不同,多数纠纷源于混淆二者边界。保证期间是“权利行使窗口期”,属特殊除斥期间,约定优先,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期间不中断、中止、延长。
共同借款人与担保人虽均需担责,但身份、责任性质及承担顺序差异显著,核心是“是否直接参与借贷关系”。共同借款人是借贷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与主借款人形成责任共同体,需共同享有借款权益、承担直接还款义务,无责任先后顺序。
出借人可直接要求任意一位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债务,即便未实际使用借款也需担责。担保人是第三方,与出借人形成担保关系,责任具有补充性:一般保证需先向债务人追偿,强制执行无果后才担责;连带保证可被直接追责,但本质仍为他人债务担保。
追偿权也有不同:共同借款人偿还超额部分后,可向其他共借人追偿;担保人代偿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提醒签字前务必明确身份,共同借款人风险与主借款人一致,担保人需留意保证方式与期间,避免无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