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发布案例,被告人李某(男,19周岁)和被害人张某(女,13周岁)通过手机游戏结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张某谎称自己16岁,但李某在帮张某写作业时知晓其是初二学生。“恋爱”期间二人在张某家中多次发生性关系。

【处理结果】
李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明知张某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应根据张某的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判断张某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但李某未对张某的年龄尽到足够审慎注意义务,未采取任何排除张某可能是幼女的措施,可以推定其“明知”张某年龄。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成年人以恋爱为幌子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案件。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智力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对于性行为的概念和后果缺乏认知和分辨能力,我国法律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确立了特殊保护原则。明知女孩未满十四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便女孩同意,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明知幼女年龄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形,一般人根据女孩的言行举止、身体发育、生活习惯等情况能够判断其可能不满十四周岁的,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幼女年龄。司法机关对“不明知”幼女年龄从严把握,实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打击以“恋爱”为名实施性侵幼女的行为,保护幼女远离性侵害。
『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