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接连曝光“假驴肉”案件,消费者花高价买来的驴肉制品,实则多为马肉冒充。其中,有商家挂“驴头”卖“马肉”非法获利,侵犯消费者权益,引发热议。
近日,极目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包头青山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两名被告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被判缓刑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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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侦查员在青山区“河间某店”内抓获陈某、潘某某,并当场查获疑似马肉熟制品287.37公斤,经委托检测,检出马肉成分。案发后,陈某、潘某某共退缴违法所得47958元。
2025年8月5日,青山区检察院以陈某、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青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判决书提到,相关部门已依法销毁本案中扣押的287.17公斤马肉。陈某、潘某某上缴的违法所得47958元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