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小伙周凤刚,生命永远定格在了四川西昌市的海河中。11月21日凌晨,为救跳河的女友李某某(化姓),周凤刚跳入冰冷的河中。最终,女友被他推到岸边获救,他却不幸溺亡。事发后,警方经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他都不会游泳!”近日,周凤刚的父亲及两位表哥告诉红星新闻,他们从警方了解到,周凤刚与女友李某某相识不久,事发前两人正在闹矛盾。李某某跳河后,周凤刚立即跳入水中救人,他奋力将李某某推向岸边,李某某的闺蜜将李某某拉上岸,周凤刚却沉入了水中。

▲周凤刚生前照片
周凤刚的离世,让家人陷入悲痛中。12月3日,周凤刚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经调解,女方垫付了4万余元安葬费,周凤刚已于11月30日在老家安葬。目前,全家人仍深陷亲人离世之痛,是否起诉女方主张民事赔偿,等过一段时间后再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李某某及其家属、闺蜜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应。
事发:
19岁小伙救跳河女友不幸溺亡
周凤刚的表哥刘先生介绍,19岁的周凤刚与其女友李某某相识仅几个月,“他没有把女方带回过老家,我们是通过警方才了解到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事发河段
据介绍,事发前,周凤刚与李某某在闹矛盾。刘先生称,经他们了解,11月21日凌晨,李某某及其闺蜜、朋友等多人在聚餐饮酒,李某某多次给周凤刚打电话,邀请他出来喝酒。周凤刚起初表示拒绝,可在李某某的反复邀约下,最终还是赴约。一同饮酒后,众人陆续离场。
但是,此次见面并没有让两人和好。刘先生称,事发时,河边仅有周凤刚、李某某及其闺蜜三人。事发前,李某某曾对周凤刚说:“你不理我,我就跳河!”后来,李某某给闺蜜发消息,闺蜜觉得会出事,匆匆赶到海河边劝阻。没想到,李某某最终还是跳了下去。周凤刚当即脱掉外衣,跳入河水中施救。他奋力将李某某推向岸边,李某某的闺蜜将李某某拉上岸,周凤刚却渐渐沉入水中。
事发后,辖区派出所接到报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并对李某某及其闺蜜、参与饮酒的相关人员展开调查。经警方调查,排除刑事案件。
小伙表哥:
他不会游泳,“太冲动了”
周凤刚的死亡医学(推断)书记载,他出生于2006年7月13日,死亡于2025年11月21日,死亡地点为西昌市海河,死亡原因为溺水后呼吸衰竭。

▲周凤刚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12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前往事发河段探访,发现该河段设有护栏。此外,记者也从西昌相关部门证实了这起溺亡事件的发生。
“我表弟不会游泳,他可能下意识就跳下去救人了。”刘先生说。事发后,警方告知周凤刚家属,经比对李某某、其闺蜜的笔录,双方说法基本一致,当天凌晨一同饮酒的人员也已做了笔录,最终警方排除了他杀及刑事案件的可能。家属对该调查结果表示认可。
周凤刚的另一位表哥向记者介绍,周凤刚家境并不宽裕,成长于组合家庭,家中有三兄妹,他排行老二。“他给我的感觉特别好。”这位表哥称,周凤刚是个孝顺的孩子,只是性格偏内向,不善于表达想法。至于他谈恋爱的事,表哥此前并不知情,“他从未把女友带回过老家。”
对于周凤刚的不幸离世,两位表哥满是惋惜:“他救人的行为值得表扬,但就这么跳下去,自己又不会游泳,只能说他太冲动了。”他们认为,表弟当时完全可以选择更安全的救援方式。
女方垫付4万余元
小伙已在老家安葬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经调解,李某某父母垫付了4万余元用于周凤刚的安葬事宜。近日,记者尝试联系李某某及其家属、闺蜜核实相关情况,但截至发稿时暂未获回应。

▲周凤刚生前照片
刘先生介绍,他全程参与了调解,见过李某某家属,但调解结束后,对方便再未露面,女方也没有参加其表弟的葬礼。“现在家人很悲伤,得等过段时间情绪平复了,可能会起诉女方。”他认为,周凤刚是为了营救李某某才不幸溺亡的,女方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儿子离世后,49岁的周先生憔悴了很多。他声音哽咽地告诉红星新闻,儿子不会游泳,已于11月30日在老家安葬。“这段时间都没心思吃饭,整夜睡不着觉,满脑子都是孩子的样子。”谈及儿子,他数次停顿,勉强平复情绪。他称,相关事宜一直委托周凤刚的表哥处理,至于是否起诉女方,等过段时间再和家人商量决定。
周凤刚下葬后,他17岁的妹妹在社交平台写道:“哥哥,我们再送您最后一程。青山依旧,风从远方来,此别,已再无见,小时候特别害怕坟地,现在才知道那些长眠此地的人都是别人日思夜想的亲人……余生再无你!我的哥哥!”
律师说法:
男女朋友在法律上无明确救助义务
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表示,在法律规定上,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如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以及特定职责引起的救助义务如警察、医生等因其职责而产生的救助义务。但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即若一方行为导致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则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发生。若女方的跳河行为是男方的言语刺激或共同危险行为导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男方即具有相应的救助义务。
张天鸿律师解释,从目前法律规定而言,男女朋友关系未被法律直接纳入上述救助义务范畴。男女朋友关系属于道德和情感范畴,而非法律上的特定身份关系(如夫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因此原则上不产生强制性的救助义务。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阿牛拉体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在此事件中,男方家属可以向女方主张进行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