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正式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处置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旨在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砂石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遏制以项目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等违规行为。
《指引》所指砂石为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料。在批准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项目单位可优先自用,自用后仍有剩余的,须在开工前完成有偿处置;航道疏浚产生的海砂参照执行。
《指引》明确根据剩余砂石资源量和预期处置收益实行分类分级处置:
资源量合计<10万m³的项目优先采取打包处置方式,与工程施工招标一并进行,投标人对砂石处置收益单独报价,中标单位取得处置权并缴纳相应收益;
资源量≥10万m³或打包未成交的项目采取单独处置方式,由处置主体编制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首次流拍后可按规定降价再次组织交易。
该政策实施后,砂石行业将在管理规范、资源利用方式和市场运行机制方面出现系统性变化,核心趋势将从“项目附属处置”转向“资产化、市场化、透明化”管理,推动行业整体向合规化与高质量发展转型。

一、处置对象和范围
本指引所指的砂石是建设项目施工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料。建设项目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产生的砂石料可优先满足自用,自用外仍有剩余的,需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有偿处置。具体处置范围如下:(一)经批准设立的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 (二)经有相应项目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土地整治、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非紧急的安全隐患治理等建设项目。跨市的项目仅处置本市管辖范围内施工产生的剩余砂石料。 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
二、处置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批准、谁监管”的原则,区政府(含新区、合作区管委会,下同)根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行业管理职责,指定对应的区相关单位为处置主体。区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指定其他单位为处置主体。 跨区的建设项目,由涉及的区政府各自指定处置主体单独开展处置或联合处置。
三、建立分级处置体系
建设项目自用后仍有剩余砂石料的,依据预期处置收益(评估价)和资源量大小,实行分类分级处置, 分为采取打包处置方式和单独处置方式,具体如下:


四、处置程序
(一)剩余砂石量综合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土石方需要外弃时,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土石方平衡方案、施工工艺等,参照《矿产资源工业要求参考手册》及相关标准规范等组织开展综合分析评价,并将钻孔资料、剩余砂石量等相关情况函报处置主体,抄送相应发展改革部门、辖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1.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且有市场价值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测量专业的测绘资质单位测算砂石总资源量,明确区分项目开挖砂石总量、自用量、需有偿处置的剩余砂石量和作为工程渣土的土石方量,以及抗压强度等质量指标,编写砂石资源量测绘技术报告。若勘察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已明确包含砂石资源量测绘技术报告的内容,可用勘察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进行替代。
2.不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建设单位出具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的建设项目施工开挖砂石综合分析评价意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二)销售底价确定 销售底价既可根据市场评估价确定,也可参照相应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
1.按市场基准价确定。销售底价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应矿种的采矿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
2.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师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矿业权评估及资产评估准则等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综合评估,出具砂石处置收益评估(咨询)报告,并经3名及以上具备相关专业(地质矿产、建筑材料、岩土等,包括1名矿业权评估师或资产评估师)组成的专家组论证通过。专家评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处置主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设单位、评审专家、有关企业(勘察设计、测绘单位)人员、评估机构项目负责人等。销售底价按评估价、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三)处置方案编制及审批采取单独处置方式的,建设单位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并经批准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辖区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处置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核通过后的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采取打包处置方式的,无需单独编制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及审批,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招标文件。
(四)砂石公开处置和收益缴纳处置主体按区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将剩余砂石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处置,与受让方签订剩余砂石成交合同。 公开有偿处置后的收益应依法依规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