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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二、刑法法条
三、立案标准
(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二)情节严重
四、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罚金
五、构成要件
(一)客体
(二)客观方面
(三)主体
(四)主观方面4
六、类案区别
(一)帮信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定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刑法法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立案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情节严重指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罚金
1.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2.单位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三)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帮信罪处罚。
五、构成要件
(一)客体
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服务器托管以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构成。
(四)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上述客观方面的帮助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六、类案区别
(一)帮信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批量前述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二)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行为对象不同
帮信罪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针对的只能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
2.行为时间不同
在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的犯罪类型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帮信活动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即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未获取赃款、赃物之前;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或者虽未遂但已经阶段性的终结后,属于事后的帮助行为。二维收款码和银行卡层层转移支付的行为会在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因此会形成一部分收款渠道用于完成收取赃款,一部分收款渠道用于转移赃款。对于以上第一种情形,其客观上构成帮信罪,对于第二种情形,其客观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最终定性要结合其主观故意进行判断。
3.侵犯法益不同
帮信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信息网络的管理,而且其属于一种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阻碍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在两卡类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行为特点是通过这种转账行为“掩饰隐瞒”,而其行为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更多的只是买卖、提供银行卡“三件套”,一般并不会参与实施转账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会进一步涉及到具体的转账行为。
帮信罪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刑期则是七年。
帮信罪要求对上游犯罪的明知为概括性明知,若明知上游犯罪实施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仍然提供帮助的,则可能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可以是具体明知,但前提是事前未合谋,则不至于被定性为上游犯罪的共犯。
帮信罪的门槛较低,上游行为无法查明或者上游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的,不影响帮信罪的定罪量刑。只需要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行为可以被确认即可,而不是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要求的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更不需要以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为前提。
文章来源:张玉浩律师,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曹某某涉嫌帮信罪案:侦查阶段介入,通过详细的涉案流水、获利情况分析,结合量刑情节,侦查机关最终做出终止侦查决定,委托人由负刑事责任转为仅需承担行政处罚,消弭了刑事案底的风险。张玉浩律师深耕聊城地区刑事辩护领域,多次取得终止侦查、不起诉、缓刑等良好辩护效果。